我在一国家机关单位上班六年,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年来没有给我交三金一险,第三次合同于2016年7月到期,现在单位突然要求我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现在我可以要求那些权利。
问:1:依照劳动合同法,我本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估计行不通,我该怎么办
2:现在单位中止劳动合同,应该属于违法中止劳动合同吗?我又可以主张那些合法权利
3:单位为了规避某些责任中止劳动合同,签订劳务派遣这一行为属于违法吗?如果强行与我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这一合同有效吗?如果违法,我可以主张那些合法权利。
4:国家现行政策对类似于我这种“临时工”有什么最新规定?我在网上查了很多资料,因为类似于我这情况特别多,国家没有规定必需辞退或者必需要转为劳务派遣规定。
关系到我的前途,恳请有人能详细解释,必要时我要找律师,维护我合法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