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6-30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和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见,房产证是房屋登记部门发给产权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它只是房屋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房产证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代表产权的功能,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
房屋登记簿是由房屋登记机关建立的,市民在购买房屋时都会由个人或是购买房屋委托的机构向房屋登记部门递交申请,包括购房合同、发票和购房人的相关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据此进行房屋登记,并颁发产权证。登记机关在进行房屋登记的同时,还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所有的房屋信息记录在登记簿上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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