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是指,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由 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能不能举一下简单的例子啊,谢谢啊
追答举例说明:1.如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其实质就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能证明的就无责任(法律规定的是“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即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方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即有过错)
2.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的就是过错责任,是否有过错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过错,而不是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3.我可能说得有些糊涂,但确实无法用简短的语言表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