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最通俗的解释一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

如题所述

您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采”二元论“体系,及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以其有过错为要件的,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实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的在于举证责任上,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人有过错)在受害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在责任人,如果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责任人承担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要件,虽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就必须承担责任。

诸如幼儿园小孩儿被侵权的情形适用的虽然是过错推定,但仍是过错原则。即推定你有过错,承担责任的前提也是你有过错,但举证责任倒置,应有侵权人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还有物件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新产品质量法规定)等使用的也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也是过错原则的另一种适用情形。
无过错原则即是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承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等,一旦对人造成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是被害人有过错。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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