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和很多种解释也没弄懂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1.无过错原则的意思是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吗?那位什么还有免责事由?
2.无过错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好多都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目的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和过错推定原则中的证明自己无过错有什么区别啊?
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是否仅存于特殊侵权责任中?
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哪一类?属于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为什么
5.为什么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这类损害属于作为义务?是施工者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吗?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属于无过错责任吧?《民法通则》124条上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可以除外啊?那第三人过错的属于免责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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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既然是作为义务,如果施工人放置了标志和安全措施,但是被第三人破坏了,此时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有第三人还是施工人来负责啊?为什么?
6既然第三人过错不属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那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第三人、排污单位、还是共同承担?为什么?
1、侵权一般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侵权人过错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侵权行为要以侵权为行为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且四要件都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撇开了侵权人过错这个要件不问,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2、过错推定责任从本质上说还是过错责任,并非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只是在举证责任上要求由侵权行为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3、无过错责任算是特殊侵权规则吧,过错推定应该不算。
4、地面施工是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因为施工人只需证明自己尽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就可以免责,如果不能证明的话,就推定他有过错。
5、理解正确,作为义务就是要设置明显安全提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6、第三人过错不是免责事由。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可抗力才是免责事由。
5、施工人只要尽了安全提示义务就不构成侵权啊,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赔偿。
6、既然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当然还要排污人赔偿,第三人过错的,排污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
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
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扩展资料: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过错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3、侵权一般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侵权人过错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侵权行为要以侵权为行为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且是要件都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就是撇开了侵权人过错这个要件不问,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
扩展资料:
在民法上,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又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
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