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1、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您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在用人单位工作8年半不到9年,经济补偿为您9个月的工资。2、如果用人单位属于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您支付赔偿金。3、鉴于律师无法获悉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将具体情况告知律师,律师将为您作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如果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权益。以上建议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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