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做?

如题所述

    庭前会议应该怎么开?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做?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跟在正式庭审中的表现,应该有哪些不同?

    昨天,我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前会议。这是一起正厅级干部被控受贿案,也是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最后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也许是格外重视的缘故,这个庭前会议召开的非常规范。

    自2012年刑诉法增设庭前会议程序至今,已经六年过去了。但各地法院对这项程序的理解仍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不少法院不能驾驭庭前会议和正式庭审的区别,导致庭前会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不少律师缺乏必要的策略和技巧,急不可耐的在庭前会议上把自己的辩护观点悉数倒出。

    其实,庭前会议既非必须召开,亦非为了替代庭审。庭前会议主要是为了在一些复杂案件中,解决管辖、回避、排非、调取证据、重新鉴定、鉴定人或证人出庭等程序性事项,归纳总结控辩双方在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并就庭审方式进行沟通和安排。

    也即,庭前会议是为庭审服务的,是为了庭审更加高效、紧凑、更具有针对性和连续性。在庭前会议上进行详细的举证质证或者法庭辩论都是不妥的,这些工作都应当留待庭审。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所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最好都要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但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则要清楚表明自己的态度,观点点到即可,不必详加阐述。否则可能会失掉战机,让自己在庭审中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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