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式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条件不包括?

如题所述

您好,法律只规定了包括哪些情况,不属于这些情况的都不会召开庭前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工作量较大,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能够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

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
一些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案件本身由于当事人身份、案件后果等因素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制定周密的庭审预案,因此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听取相关当事人等的意见,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此类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一方面可以听取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另一方面控辩双方经过庭前会议初次交锋,互相明了对方观点,也能在庭前会议后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对抗,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

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案件。
《庭前会议规程》列举了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情形。如果控辩双方对上述事项存在较大争议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妥善解决争议,避免庭审被迫中断。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6-30
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事项:申请上诉人徐某某被控故意伤害案召开庭前会议

事实理由:
贵院审理的上诉人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某某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辩护人。
贵院二审立案,未能明示是否召开庭前会。申请人认为本案具备召开庭前会的法定情形。现特向贵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一、具有召开庭前会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参照第一审之规定。本案存在下列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一)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申请人将递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清单》十四页,申请对核心指控证据予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案情重大复杂的
上诉人徐某某被控故意伤害案只是因为陈某裸身坠楼,而本案徐某某故意伤害定性与陈某坠楼身亡又没有直接关系,一方面窒息轻伤没有直接证据,另方面司法鉴定存在重大怀疑,本案因果关系复杂,指控证据欠缺。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本案发生在舞汗体育学院16栋1单元601室,引起全校师生和社会关注;本案上诉人徐某某是舞汗体育学院武术教研组党委书、副教授、国际裁判、学科带头人,在武术界和体育界广享声誉。本案涉性涉暴,群众关注,影响重大。

二、具有庭前会应当了解的问题
本案存在下列应当了解的问题,“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1.提供新的证据;
2.申请证人出庭;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三、申请人庭前会内容告知
申请人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条依法处理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
1.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人递交排除申请1份14页;
2.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人递交证人出庭申请1份,共计4人;
3.提供新的证据一份。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请贵院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司法效率,准予召开庭前会议。
此致
舞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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