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问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就是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庭前会议”的立法条文规定。这一规定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就此设定。我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这一适用范围,前两项是比较常见和经常发生的现象,也是极易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第3项主要指涉外案件,名人案件或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案件等,第4项是兜底性规定。这些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审判人员心中有数,保障庭审质量很重要。
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
《刑诉法解释》第134条规定了8个方面,包括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侦查、起诉期间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排除非法证据,要求不公开审理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为司法解释尽可能估计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所以要求法官并不能只满足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限定的3种情况,这对于掌握庭审主动权十分重要。
(四)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效力。
二、关于预备庭会议的有关问题
预备庭会议也叫做准备庭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之后,在完成了各种开庭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庭审之前召开的会议,本质上属于庭审预案研究和处置会议。这种会议并非法定程序要求的,而是基于案情重大、复杂、群众十分关注的案件,为保障庭审质量召开的内部专门会议。上世纪80年代,笔者转业到法院工作时,时常召开这种会议,并且可以邀请院长、庭长参加会议进行指导,使用的是正式文头纸“刑事审判预备庭会议笔录”。此种会议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1、起诉书副本、出庭通知及传票的送达、公告完成、指定辩护人等事务性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并查找遗漏问题;
2、审查案卷材料的情况交流,统一认识,明确问题,弄清难点、疑点和重点;
3、分析研究庭前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确定庭审方式,制定处置预案,审议主审人拟定的庭审提纲;
4、预设庭审、旁听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统一处置方案;
5、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具体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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