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请教法律专业人士!

我在一家公司马上公司要和我签两年的合同,在职业务经理,我就是想问一下,比如我在合同其间由于种种原因要离开公司,(不会危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如果不同意我走,我还能走吗,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谢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在提前书面通知单位后,随时走人。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除非你的离职涉及培训、保密内容,否则你在劳动合同为到期离开公司的,不会产生违约金。

  公司所谓的不同意你走,可能就是不配合你办理档案、保险的转移手续。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可以就此提起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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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8
随时可以走,现在合同2年较多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
你要是想走提前一个月打辞职申请,在试用期提前三天履行告知义务就可以走。如果发生纠纷,提请劳动仲裁,现在是免费了,仲裁不服上诉法院诉清事实,上诉费为10元。辞职以后没有违约金,不承担责任
提示:签合同好好看看条款有没有什么关于辞职约定不利于你,比如:培训什么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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