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HR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un Feb 8 10:22:10 2009), 站内
首先援引劳动法: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合同”?
2。当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员工想要继续留在单位工作时,有没有权利按照四十八条提出这种留任要求?
谢谢蔡仲翰律师的解答,在这里补充一下资料:员工工作5个多月,已过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没有提出任何理由,事实上是因为员工提出按劳动法作出相关赔偿,但用人单位不同意,最后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员工扫地出门。
在这种情况下四十八条是否适用呢?理论上来说员工能不能根据它提出留任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