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专业人士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请教HR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un Feb 8 10:22:10 2009), 站内

首先援引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合同”?

2。当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员工想要继续留在单位工作时,有没有权利按照四十八条提出这种留任要求?
谢谢蔡仲翰律师的解答,在这里补充一下资料:员工工作5个多月,已过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没有提出任何理由,事实上是因为员工提出按劳动法作出相关赔偿,但用人单位不同意,最后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员工扫地出门。

在这种情况下四十八条是否适用呢?理论上来说员工能不能根据它提出留任要求呢?

超过试用期,就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当然应该赔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2-08
1、事实劳动关系并非法律用语,也不存在说什么事实劳动合同。通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证据表明员工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例如打卡记录、领取工资等证据,那么可以认定员工和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要综合实际情况判断,例如员工是否还处在所谓的试用期,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有正当理由等等。并不好直接下一个结论。所以,你的情况建议向当地律师做个全面咨询为妥。
第2个回答  2009-02-11
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又实际用工的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与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保护,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08年2月1日起,享受双倍工资,至用人单位与其书面订立劳动合同时止。

员工可以依据四十八条提出仲裁标的 “要求继续留任现公司“,而且肯定仲裁成功,问题是这样留下来日子及不太好过了,所以可以仲裁庭上和公司协商解决
看看能不能多赔付一点
第3个回答  2009-02-08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难以行得通的。
你还是要求双倍工资吧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2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又实际用工的,法律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未订立劳动合同,才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劳动合同”概念。与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保护,并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08年2月1日起,享受双倍工资,至用人单位与其书面订立劳动合同时止。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法律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行使《劳动合同法》第48条赋予的权利,提出留任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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