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9年11月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到2011年11月到期。但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规定,现公司决定在2010年11月提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请问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吗?如需要,支付多少?另公司为员工办的有失业,但未满一年,该员工能领失业金吗?谢谢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