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补偿员工

公司2009年11月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到2011年11月到期。但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规定,现公司决定在2010年11月提前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请问需要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吗?如需要,支付多少?另公司为员工办的有失业,但未满一年,该员工能领失业金吗?谢谢

第1个回答  2019-05-28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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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第一个,关于经济补偿金,是需要支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虽然该员工是因不胜任工作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根据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其工作一年,按四十七条规定,补偿额应为其一个月工资,且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未提前通知,还应再多支付一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关于失业金的领取,看各地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是这样
  1,刚离开的单位帮你缴纳失业保险(只算你刚离开的单位,之前离开的不算)
  2,连续缴纳失业金满1年(如果前面单位也缴纳且中间没有中断失业金的缴纳,可以连续计算缴纳时间)
  3,原单位人事处办理失业保险的各项手续
  4,单位提供失业保险的各种表格的资料并盖章,证明是非主动失业,且工作满足领取失业金条件
  5,获得单位提供的表格到户口所在地的劳保部门登记
  6,参加免费培训一个月后才能领取失业金
  7,缴纳失业金满一年领2个月,2年领4个月,最长领取24个月,每月金额和当地社保基数有关,也和你缴纳的失业金基数有关
  更详细的应咨询当地的社保局,当然像此员工这样,缴纳失业保险还没有一年的,是肯定领不到失业保险金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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