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出现一件事,麻烦熟悉法律的人给与解答。
我的姐姐在1991年去世,我父亲于1997年去世,母亲于2008年去世。
姐姐留下一个孩子,孩子的智力有问题,姐姐生前和姐夫离婚,孩子判给姐姐。姐姐去世之后,孩子判给姐夫。
去公证处做母亲留下的公产房屋过户时被告知需要姐姐的孩子一同参与过户。
姐姐去世之后,姐姐和姐夫工厂给孩子解决过房屋问题。
姐夫在姐姐去世之后也再次成家,并与我们家将近20年没有联系,期间也未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生活医药坟墓都没有出钱,在老人生病其间也没有照顾。
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
这个是公产房屋,属不属于继承问题?我的户口在我母亲的房子名下,而那个孩子户口早就迁走了。这样属于什么问题?继承还是承租?
而且现在公证处是比照遗产的继承办理的,一定要那个孩子一同到场才给办理过户。
还有,我们想过要给那个孩子一定的补偿,但是要是平分我们真的做不到,不管什么原因他们也将近20年没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的养老送终,医疗生活,衣食住行都是由我一手在操办。包括最后二老的合葬墓地都是我花钱买的,母亲因为病重在医院花费很大自己一分钱都没有剩下,医药的花费也一直是我在承担,她只留下这套房子。但是之前没有想太多,医药费的凭据没有留下。
我想协商解决,但是毕竟20年没有联系,不知道对方会开出怎样的条件。做最坏的打算就是上法院。
这个权利义务对等方面,遗产分配上,法院会不会加以考虑?会考虑到怎样的程度?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后代子女可以作为代为继承人,代替行使继承权。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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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多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那么父母就可以继承子女的财产了
如果子女还有子女(下称“孙子女”),那么孙子女就和爷爷奶奶一起继承,此后,爷爷奶奶也死亡,那么孙子女也就能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