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和B女士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其下有4个儿子甲乙丙丁。其中乙和丙(均有后代)先于AB去世。A先生去世后,未留遗嘱,他所拥有的50%房屋产权应如何分割?
方案一:该50%房屋产权应分为五份:配偶B女士10%,两个儿子甲和丁各10%,乙和丙的子女获得其父亲的继承权,各继承10%。
方案二:该50%房屋产权应分为三份:配偶B女士占一份,两个儿子甲和丁各占一份,乙和丙的子女没有第一继承权,无法参与第一轮继承。
请问哪种方案符合继承法?
方案一:符合继承法
该50%房屋产权应分为五份:配偶B女士10%,两个儿子甲和丁各10%,乙和丙的子女获得其父亲的继承权,各继承10%。
参见《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