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律师分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没有分别。
1、出庭权不同: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专做诉讼业务。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
2、业务不同: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3、法律事务不同: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香港法官实行委任制度,九成以上的法官都是从大律师中委任。有执业大律师背景和相当经验的大律师可以写信给法院或进行申请,表示自己想当法官的意向,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委任。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看上某位大律师会邀请并推荐,经审委会审核通过即委任该大律师为法官。
从上诉庭到终审庭,法庭的等级越高,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反之法官的数量就越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是5个,非常任法官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
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英国的律师制度,其执业的范围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如不能出庭辩护而只能开展一些事务性的律师业务工作。而出庭律师的执业范围则十分广泛,也特别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
出庭律师也就是你所说的“大状”,又可说是“大律师”。香港的事务律师并不完全是不可以出庭,其只能在区域法院以下级别的专门法庭内出庭,区域法院、原讼法院、高级法院都不能出庭,所以他们的主要业务都是非诉讼类的事务性业务,所以叫做事务律师。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香港法院和律师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律师制度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没有分别。
1、出庭权不同: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专做诉讼业务。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
2、业务不同: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3、法律事务不同: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扩展资料:
「大律师行为守则」中规定大律师必须以法律工作为主,他们必须专注钻研法律条文和法理,确保专业质素。
无可否认,讼辩技巧需不断磨练,唯有专注诉讼和不断出席聆讯,吸取实战经验方可胜任大律师工作。
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除了一些专业人士或机构在法例上容许他们直接委聘大律师外,市民须透过律师转聘大律师。
市民不能与大律师有直接的合约或委聘关系。大律师须与当事人的关系保持距离,这转聘制度令大律师可专注钻研法律,一心一意地「打官司」, 而律师则担当中间人为大律师与当事人沟通。
大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若跟当事人有太紧密的联系便有可能会产生偏颇,影响其对案件的客观性。
有时,有人会认为同时聘用律师和大律师,客人须缴付双重的费用,诉讼成本可能增加。但事实却不然,一宗诉讼的进行需要律师和大律师分工合作,两个法律分流的事务范围泾渭分明,各司其职,客人可享有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大律师是独资执业,这与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不同,大律师不能与其他大律师合伙经营,亦不可成立公司,这一切都是为了保持大律师专业的独立性。
假若大律师可以合伙,他可能会受其他合伙人的制肘,需要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和意见。试想想,假如一名客户因某大银行职员疏忽而引致损失,决定向银行提出控诉。
该名当事人向合伙经营的律师事务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师认为银行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与此同时,有多个楼盘开售,其他合伙人计划扩展按揭业务,不欲开罪某大银行,以免影响日后的合作。
在这情况下,不单该名律师受到影响; 更重要的,限制了当事人诉诸法律、寻求公义的权利,亦剥夺了聘用该名律师的机会 - 他可能是处理这宗索偿的理想人选!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的大律师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大律师(barrister)是出庭律师,师事务律师(solicitor)接近于非诉律师,出庭权不受限制,大律师则往往集中在某个专业领域,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独资经营。
事务律师的市场空间更宽广,负责范围更大,是大律师和客户的中介人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
大律师
1、讼辩专才,他们亦可透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2、大律师必须经律师转介聘用
3、大律师是独资经营,完全独立、客观、不受干预
4、 大律师坚守「不可拒聘原则」(Cab-Rank Rule)
5、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需要戴假发
事务律师
1、事务律师是客户与大律师联系的中介人,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需要处理诉讼案件,客户与大律师谈话开会电话都必须有事务律师陪同。
2、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
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
3、事务律师主要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如财产转让、遗嘱认证、婚姻纠纷、法律诉讼以及充当法律顾问。事务律师也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但不能在最高法院发言。
扩展资料:
大律师专业源于英国,在十三世纪初,「大律师」最先冒起,然后,法律专业发展至「律师」和「大律师」两个分流。目前, 除了英格兰及威尔斯外,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如爱尔兰、北爱尔兰、苏格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非仍然沿用「专业分流」。
香港过去是英国殖民地,法律专业承袭英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1844年,香港制定首条《最高法院条例》,赋予当时的最高法院委任大律师及律师的权力。
自此香港的法律专业便朝着「大律师」和「律师」两个分流发展。自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 《香港特区基本法》订明「一国、两制」,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续。
现时香港约有1,500名执业大律师,其中约100名为资深大律师(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的「御用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会考虑其业内的能力及成就,委任少数出类拔萃者为资深大律师。
香港亦有少数拥有大律师资格, 但以雇员身份受聘于工商机构的「法律顾问」(in-house counsel), 他们不能在港私人执业。与此同时, 不时有一些海外的御用大律师 (Queen Counsel) 会以「专案认许」(Ad-hoc Admission) 的方式, 接受委聘到港为个别案件出庭。
香港法官实行委任制度,九成以上的法官都是从大律师中委任。有执业大律师背景和相当经验的大律师可以写信给法院或进行申请,表示自己想当法官的意向,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委任。
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看上某位大律师会邀请并推荐,经审委会审核通过即委任该大律师为法官。
从上诉庭到终审庭,法庭的等级越高,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反之法官的数量就越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是5个,非常任法官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
香港的律师制度基本上是沿用英国的律师制度,其执业的范围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如不能出庭辩护而只能开展一些事务性的律师业务工作。而出庭律师的执业范围则十分广泛,也特别受到社会各界的尊敬。
出庭律师也就是你所说的“大状”,又可说是“大律师”。香港的事务律师并不完全是不可以出庭,其只能在区域法院以下级别的专门法庭内出庭,区域法院、原讼法院、高级法院都不能出庭,所以他们的主要业务都是非诉讼类的事务性业务,所以叫做事务律师。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大律师工会 香港的大律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香港律师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 香港法院和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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