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大律师”与“律师”之间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区别:

    1、律师主要工作是与诉讼无关,大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代表当事人出庭抗辩。

    2、律师包括监督财产的授与、管理遗产、草拟遗嘱、处理有关雇佣及婚姻及公司注册的法律问题,又须为聆讯做准备工作。大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依归,绝不能考虑个人的利益或对其他人的後果。大律师亦在复杂的证供或法律观点上为律师提供意见。

    大律师的工作:

    1、 谘询。在提供意见时,大律师会指导当事人应否进行诉讼,同时会列出其他可行办法,运用他在法律程序及补偿方面的知识,分析案中的事实,衡量不同法律行动可能取得的利益,然後向当事人提供意见。

    2、办案的准备。在民事诉讼中,大律师必须在审讯前,精确地掌握一切与诉讼有关的要点,及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上列出这些要点,又要指示律师,准备诉讼时须呈堂的证据。

    3、出庭。出庭时,大律师的任务是代表当事人陈词,用质询及盤问的方法,找出案中的事实,同时分析证据,衡量互相抵触的证据的轻重,然後作出最後陈词。

    律师的工作:

    1、诉讼 。在裁判署或区域法院等初级法院,律师可代表当事人出庭。

    2、办理转让证书。当一所房屋或其他物业买卖按揭时,须办理手续,将业权转让。有关文件便是在律师楼拟就及签名盖章,使业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3、咨询。律师大部份时间用於向当事人提供口头或书面上的法律指导。无论大小事务均可成为咨询的问题。

    4、 一般事务。包括成立公司、商标注册、草拟遗嘱、处理遗产托管和继承、离婚及赡养费、执行贷款合约、股票交易、公司转让、合营、商品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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