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时的问题

婚后女方父母出资70万,男方贷款80万,房产证是双方名字,贷款还了2年10万,现在准备离婚,女方父母拿钱出来把男方的贷款全还了,男方在房产证上除名了,现在离婚证还没拿到,原本女方支付贷款2年产生的10万利息费用,现在男方要求女方给她40万(说是房产增值的补偿)女方可以拒绝吗?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用他人身份购房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2、买二手房未过户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3、受赠、继承未过户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4、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0-06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以平分为原则。

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如何区分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

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离婚如何分割按揭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此为婚姻财产分割的帝王条款,只要不与强制法律相违背,夫妻关于财产的支配约定都是有效的。

按揭房产的分配规则:一般分为三个部分,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是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平均分割。

3、未偿还的贷款视为房屋所有人的个人债务,对方无权要求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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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05
这个是婚后买的就比较尴尬了,因为婚后的财产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父母出资的70万也是算在夫妻双的,要是这些发生在婚前,那这个还好拒绝。
如果房产增值了80万我觉得补偿40万也能接受,反之增值多少就补多少。 个人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追问

不是说新的婚姻法规定,父母共同出资房产在一方名下,就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吗?如今房产证已经在只有女方一人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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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0-07
可以拒绝的!增值产生的资产只能协商解决啦!
第4个回答  2018-10-05
可以拒绝。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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