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08年6月23日正式在公司上班,到10年6月23日,刚好两年整,公司都未与我们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今年5月的年假回国后,这种情况下我主动提出辞职!但最后的工资结算到现在都没到帐,我想申请劳动仲裁!寻求法律援助!顺便帮忙算算能不能拿到补偿,能拿多少?(未签合同,每月工资2000,星期六加班,一年一次年休,10年5月回国算正常年休,年休期间因仍未表明要签订劳动合同故提出辞职) 请问,这样仲裁的结果会是如何? 胜算大吗?
跟单位私下协商过,单位的解释是:只要工作满3个月以上,且公司在给我们买社保,视同签了合同!有这种说法吗?感谢大家的回答!!!
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而且之前周六加班可以要求调休或者加班费(二选一)。
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视用工满一年之日已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