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法协商的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者案例: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者 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不把合同交付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劳动合同被修改或被用人单位单方添加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姚某与用人单位鹏运公司即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鹏运公司支付姚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500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鹏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姚某于2011年2月10日到鹏运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押运工作,2012年8月10日自动离职,离职前平均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2年9月,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鹏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万元。仲裁委对该请求未予支持。姚某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鹏运公司先后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为固定格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均未填写。第二份合同,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即第一份合同空白处)已用钢笔字予以完善。经法院委托鉴定,第二份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即钢笔字手写部分,书写时间与合同尾部姚某签名时间非同一时期形成。鹏运公司认可姚某在两份合同上签名后并未将其中一份交给姚某持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可以确认姚某在合同签字的时候,双方应该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重要内容均没有经过协商,合同空白处均没有填写。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交劳动者一份,目的是规范和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本案中,劳动合同重要内容没有约定,同时亦没有将其中一份合同交姚某持有,对姚某没有约束力,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鹏运公司应向姚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依法计算,鹏运公司应向姚某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500元,遂判决支持姚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鹏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姚某虽然在合同上签了名,但合同应予以协商确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亦没有将一份交姚某持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没有达到,起不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准确无误,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者 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法协商的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 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 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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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需要了解劳动合同法,明确自己有什么权利,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 策,依法维权。
2、权益受损时,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3、如果协商无效,再可以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
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4、 由于诉权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请求时一定要准确无误。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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