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一份给劳动者的情形相当普遍。用人单位的考虑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就难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中劳动者也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因为手里没有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劳动关系,从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我代理过多起工伤认定案件,因为人社部门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对事实劳动关系不予理睬,也不主动向用人单位调查核实,随意地要求劳动者补充证据或者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予受理。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或者通过行政诉讼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增加了劳动者维权难度,不少劳动者被迫放弃,用人单位因此逃避了法律责任的情形时有出现。
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添加一些内容
用人单位往往让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借口需要盖章全部收走,过后是否盖章也不确定,当然不会再给劳动者一份。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会在空白处按需填写。而目前最高院有判例表明,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相当于无限授权给合同相对方。所以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要慎重。
三、其他情况
比如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后,暗中更换了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并不知情等。其实用人单位这么做弊端还是挺多的:
一、涉嫌伪造、变造证据如果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后,用人单位及时在空白处填写相关内容,还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但是在争议发生后,往往已经过去了很多年,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添加内容,涉嫌伪造、变造证据,一旦被追究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加深矛盾,不利于争议解决
劳动者因为维权受到阻碍,会心怀怨恨,产生对抗情绪,在后续争议处理过程中坚决不同意调解、和解的情形经常出现,甚至出现更激烈的对抗,包括鼓动其他劳动者申请仲裁,投诉、举报,源源不断。
“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把眼光放长远一点,不要把事做得太绝,否则对大家都没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