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由:本人于2005年4月与一家国企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工作时间应实行每周5天8小时工作制(月累计176小时工作时间)。但公司在实际用工时,一直实施每周7天8小时工作制,月累计工作240小时工作时间,每月超时64小时,每年超时768小时。从入职至今2013年八年时间,累计超时加班时间达6144小时,且从未就此给予加班工资和安排补休。 掌握证据: 1、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从上面可看出每月工作时间为30天,无加班补休的记录) 2、在职期间的工资表(从上面可明显看见工资结构,每月并无加班费用) 3、在职期间代发工资的银行卡账单明细(从上面可看出每月薪资的打入明细及时间,可判断并无加班费另行计入) 4、工作交接班记录 ,结合以上个人所掌握的证据,我希望各位律师对我个人的维权观点给予建议: 维权观点: 1、依据《劳动法》及《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支付在职期间的超时加班工资; 核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1.5*2 2、依照《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另外支付超时加班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 以上为个人的实际情况与维权观点,本人尚未离职还在法定的劳动争议有效期之内。请各位律师前辈指点,并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各位资深律师前辈的指导,能在答复中,帮助我分析一下我凭借现在所掌握的证据,和我维权观点的合理合法性。看是否存在漏洞,被企业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