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做了五年,2003年至2006年没有签合同,2007年签了一个一年的合同,而且从2007年公司也开始为我交社保,2007年的合同到期后又签了一个三年的新合同(合同时间是2008年元月到2010年12月),由于公司人员都调动后,无法安排我的工作,现在公司要将我辞退,根据新的劳动法应该怎么赔偿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