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的超过60岁的农村老人该不该按照工伤来赔偿?

舅公67岁,给一个公司守材料,工作时间是24小时制,守材料处是一个没有人家户的地方,他一个人。因为简易帐篷漏雨,打湿被盖,他就爬上去修整,结果摔下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我们与公司私下解决的时候,对方说舅公超过60岁,不构成劳动关系,按照人身损害来赔偿总共16万。
但是当初舅公是签有合同的,因为舅公没文化,不会写字,所以哥哥帮他签的,而且哥哥敢肯定签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劳务合同。再加上舅公虽说超过60岁,但是他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退休金。更让人郁闷的是,舅公签的合同,公司扣押着,不拿给我们。我们一直问他们要,对方都是一直打马虎眼,不给!
请问各位法律人士,这种情况,我们可不可以要求按照工伤来赔偿?

  即使没有劳动合同 只要能证明在公司工作 就可以按雇佣关系处理 您查当地的收入 赔偿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28
只要有合同就可以按工伤来赔偿,并不与超过60岁有关系
同时即使是劳务合同,也得按工伤赔偿,因有事实雇佣关系存在
第2个回答  2011-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你舅公的年龄超过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按照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来赔偿。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9-29
不应该,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
第4个回答  2011-09-28
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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