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每月15日(含)前入职,试用期当月计算一月,15日后入职,试用期当月不计,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例:7/12入职,试用期为一个月,则转正生效日期为8/1;7/18入职,试用期为一个月,则转正生产日期为9/1.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有什么好处?

不合法。试用期以一个自然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也不例外,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这种算法不合法,试用期是以实际天数计算,差一天都不行。比如像你们单位的算法,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是9月1日,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员工的试用期8月18日便已期满,在该时间之后就得按照正式员工对待,而你们单位还在试用期之内,这明显与法律规定是不符合的。试问,单位能在这时按照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吗?那样如果到了劳动仲裁,你们单位不碰个鼻青脸肿才怪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19
若是按照楼主说的算法,人事单位算工资算起来比较好算,数据都是整月的,不需要重新设置公式或者另外补上工资差额,但是这种做法的后半部分实际是触犯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试用期限,过了试用期就应当按照转正后工资给予发放。7/18日入职,8/18已算转正,18-30号的工资应该按转正工资发放。
建议:
15号前入职的,试用期转正当月工资=转正后工资/应出勤*实际出勤
15号后入职的,试用期转正当月工资={(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2}/应出勤*实际出勤

或者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第3个回答  2011-08-09
劳动网的说法是对的!祝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