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是每个月15日发放工资的,我是5月25日入职的试用期一个月1500元。转正后2200元底薪

住房补贴200元每个月 上班交通补贴70元每个月 公司第一次给我发工资是7月19日发了1500元 后来老板开会说公司亏损 不管是决定去留的一律多发半个月的工资 如果是留下来的 以后每个月工资只发1000元 剩下的工资等公司赢利后补发 8月1日给我发了1000元 我9月15日向公司提出的离职 公司和我说要提前一个月申请也就是说要到10月15日才能走 后来我和公司协商说家里有事希望能够提前走 公司同意招到人后让我走 9月20日我上完最后一天班正式离开公司 9月1日给我发了1500元 9月3日给我发了900元 9月14日公司先后给我卡里面打了两次770元和一次750元、750元是公司先前承诺多发半个月的工资 按照试用期1500元来发的。先前公司会的时候老板也没有说清楚是按照试用期还是转正后的工资来发的。总觉得自己是上当受骗了。9月30日发了1590.5元 我核算了一下公司一共是给我发了8030.5元除去多发的那半个月多次750元这不包含在基本工资内。我自己算了一下应该一共给我发8580.5元的 也就是给我少发了550元。 可能是我没有做完一个月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没给我算房补和交通补贴。就算一分钱不补也还是给我少发了几百元啊!请大家帮忙算下是不是少发了。

这是公司的招聘信息说是买社保的 什么都没有买。还说什么公司规模200人 也就是20几个人来着 完全是骗人的

说了半天也就是说没有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吧。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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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04
没有给您缴纳社保 协商不成 您到 公司 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 主张补交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8 -63条。 百度比较敏感,您自己搜法条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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