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从2009年3月11日说起,公司规定辞职要提前2个月内,我在3月11日用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备给公司知道。也就是说我在3月11日提出辞职截至日期是在5月11号才满2个月。我一切都按照公司的规定走,可公司现在是同意我辞职,而辞职时间是在3月20日离职。“公司的制度是”《第一:公司员工手册有一条福利享受约定,只要员工工作满一年,在一年期内没犯过大错,都有享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第二:只要员工不在3和4月份辞职,满一年以上的都有享受福利。》现在我辞职时间截至是在5月11日,现在公司要提早辞退我,意思就是不让我享受公司的那一项福利。
谁懂法律这方面的能给我一点意见吗?辞职是我提出来没错,可是我一切都按照公司的规定走,提前2个月用书面报备给公司知道,可公司不按照规定执行,硬要在3月20日辞退我。这样公司是没理由的,劳动法也有一条规定:要辞退员工也要在一个月内用书面提出的。可公司没有按劳动法规定走,就在3月13日提出要我做到3月20日截至。可公司现在3月20日就叫我走,这样公司算是提早辞退我吗?我该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