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专业人士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请教HR或者法律专业人士一个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un Feb 8 10:22:10 2009), 站内

首先援引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合同”?

2。当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员工想要继续留在单位工作时,有没有权利按照四十八条提出这种留任要求?
谢谢蔡仲翰律师的解答,在这里补充一下资料:员工工作5个多月,已过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没有提出任何理由,事实上是因为员工提出按劳动法作出相关赔偿,但用人单位不同意,最后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员工扫地出门。

在这种情况下四十八条是否适用呢?理论上来说员工能不能根据它提出留任要求呢?

第1个回答  2009-02-13
我在劳动监察工作,类似于这种情况很多,不知道单位是否出具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如果没有那么在法律角度上说明你现在还是单位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每月生活费,并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相关工作;假如出具了正式手续,那么你所说的四十八条不适用,因为它明确说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此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讨要双倍工资。
最后奉劝一句,这样的单位硬留在那没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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