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2-24
根据劳动法第46条47条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是我们所说的“N+1”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综上所述:你的补偿是:“N+1”,社保也应该要求全部补齐,如果你公司违法的话,应该双倍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1.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你在单位已工作一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得到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赔偿。另外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动关系的,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并及时交纳社保,你现在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交工作至今的社保金。否则,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09-02-13
一般只能补偿两个月的工资,以前的保险也很难补交
第4个回答 2009-02-13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