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6月到公司上班的,但是公司一直到2008年1月1日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也就是2009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公司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要求赔偿阿?而且2008年一月以前,公司也没有给我交社保,这部分我能不能要求赔偿呢?如果能给告诉我相关的法规条款更好了!谢谢阿!
补充一下,我要求的补偿是按我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还是按照有合同以后的时间计算阿?我在的公司还是国有集团公司呢!
合同未到期时公司提出解除的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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