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公司从事文案工作,工作近一个月后因为另一名文案辞职,老板在签合同的时候亲口许诺我由试用期转正,并从这个月享受正式员工的工资和保险等所有待遇。签合同的时候老板说按公司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必须要在合同中体现,但是我享受正式员工所有待遇。前几天发工资的时候老板突然反悔,只给我发了试用期工资,并且提成也少了一大部分。我第二天提出辞职。老板说按照公司规定工作未满一年要将公司交的保险全部从工资中扣除,并要求我再干三个月完成交接手续。此时,按照合同我还处在试用期,所以第二天跟老板提出交接,要求七天内离职,老板大怒,并作出了一些过激行为(如用高跟鞋大力踢门、威胁等)。请问我什么时候可以离职,交接完成以什么为准,是否可以当天领到未发的一个多月的工资?十分感谢。
请问老板所说的不完成她所满意的交接就不发工资,不能离职,合法吗?
追答不合法。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即可以在三天后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