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写试用期,口头约定的是三个月,现在过了三个月不给转正怎么办

如题所述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非必备条款,所以劳动合同中未规定试用期,视作无试用期。自你入职之日起已算作正式员工。
2、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一定要落在纸面上,作为保护劳动者的依据。以后你再签订劳动合同要多加注意。
3、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可延续。
4、如果你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和公司协商,维持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如果协商未果,想去仲裁,那么你就不要再维持约定的试用期了,直接要求补偿你前三个月应得的正式员工工资。因为进行仲裁你肯定也无法在公司继续工作了。
5、如果不想麻烦,那么值当自己积累工作经验了,辞职换工作,这家公司的做法很没有道德,将来不一定还会出现什么事,这家公司的发展已经受到自身的局限,不会有很好的发展。
仅供你参考,希望以后再签劳动合同,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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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31
这个单位和你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你转正,如果不转,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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