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后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一、法院判决后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
法院判决后债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解读中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要包括两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二、两种利息的计算
(一)一般利息
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
(二)加倍罚息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在该解释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三、具体运用
(一)计算公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二)案例说明
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偿还100万债务,并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判决文书生效后100天内债务人未履行判决。那么,在本案中,逾期利息=100万*日万分之5*100+100万*日万分之1.75*100=6.7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