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7-07
前段时间接受一名员工的委托,代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案的相对人拥有一套完整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便是“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该员工被开除之后,并未从单位领取任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类的文书,单位以种种理由拒不交付,且收回了该员工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证件、卡件。 首先,为防止该单位事后以“擅自离职”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在接受该员工委托后第一时间对该单位出具了律师函,一来是固定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二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其次,关于该案,笔者思考过下述问题—— 一、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负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