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题所述

这个由公司进行举证,一般来说,首先公司要制定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才对员工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四种情况下的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规章制度;
2、虽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
3、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却不经民主程序制定;
4、规章制度内容虽合法,也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员工公示。

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般指一下情形:

(一)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3,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4,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5,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为较大)。
6,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对同仁有强制猥亵或者强奸行为者。
9,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0,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1,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12,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二)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2,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一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者。
4,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者。
6,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计大过三次或者计大小过累计10次者。
(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年度内因此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以上者。
2,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因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记大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者。
4,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的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且有三次以上的类似行为者。
(四)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1, 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者规避公司惩罚者。
2, 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故意泄漏重要商业秘密者。
5,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它也非法经营活动者。
2, 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 非法收授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5, 非法携带或拥有危险品或违禁品(如枪支、弹药、刀械、毒品等)进入公司者。
6, 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7, 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 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需要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利用职权,散步虚假信息或者擅自发布命令,扰乱公司正常管理者。
二、概括规定:
1,违反公司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2,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3,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可追问,望采纳~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2个回答  2019-10-20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主张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其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规章制度颁布后。这说明双方已作了例外约定,以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但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规章制度颁布之前时,就不能简单适用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因为用人单位后出台的规章制度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般就对已在职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此时,如果蒡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违纪行为,在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上,即便该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内容评判标准不一致,龙华劳动争议律师认为,一般也不能仅以劳动合同优先为由,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第3个回答  2019-05-05
这应该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看,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之中明确指明了什么情况下是违反规定的,如果员工触犯了,那就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过,前提是这个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的,如果规章制度规定的不合法,明显的剥夺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就是无效的。
第4个回答  20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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