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汇款凭证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吗?

如题所述

银行的汇款凭证不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只能作为客户进行转账的证据。汇款凭证只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资金的往来,不能证明汇款凭证是由于借贷而产生的。

扩展资料:

汇兑是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方法、手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国内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汇兑就是众多结算方式中的一种。而汇款回单即是汇款人在办理汇兑的过程中产生的一张由汇出银行向汇款人开具的受理汇款的回执单。

在办理汇兑的程序中,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是汇出银行汇出款项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也不能作为汇款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参考资料:汇款回单_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3

不能。
借钱,要签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欠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扩展资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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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汇款证明不能证明此笔钱是曾某借款给王某的。存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不能证明系因借贷而产生。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使用。本案中王某虽仅提供了能够证明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关系的存款凭条,但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结合日常生活逻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管析】笔者认为,从本案案情来看,银行汇款证明是本案确定借贷关系的唯一证据,仅此一项证据只能证明诉争款项交付的事实,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现实生活中,由于借款关系的双方均系自然人,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多是亲戚或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
再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只要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成为诉讼证据。而本案的银行汇款证明记载的有主体、数额,但是不能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只有在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否认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本案中,原文作者完全举证责任倒置,如同犯罪嫌疑人需证明其无罪一样。在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告所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7-25
您好,网上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单独的此证据并不能证明属于借款,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协议写明借款事实或者订立借条。
银行的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打印转账记录的方法:
1、网银打印:登录网上银行,点击转账汇款,选择转账记录,找到需要打印的记录,点击回单打印即可;
2、柜台打印:带着身份证和开通网银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也可以打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是因借贷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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