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3年与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一年,已于2015年11月5日到期。但我仍在公司工作。12月24日公司人事部与我谈续签劳动合同,问我有什么想法,我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口头表示不可能,只能签固定的2-3年合同,于是公司把我的工资从原来的9450降低到7000元,岗位也有所调整,工作量增加了,但是如果跑业务有签单就有提成,我不愿意签第一降低了2450元一个月,第二,没有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我与公司协商不成,已经基本进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能给我2.5个月的补偿。2015年11月5日我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从2015年11月6日到1月6日这两个月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且降低工资标准又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给我双倍补偿呢?
非常感谢您的详细解答!现在我疑问的是合同到期后未签合同的这2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公司是否需要补偿我双倍工资?
追答在这个问题上个人认为签订与不签订都应当视为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所以并不应当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这是个人观点,在具体的仲裁或者通过劳动监察处理的话,建议劳动者本人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追问好的!感谢您的建议!
追答不客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