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年8月8号签的租房合同,租期一年,押金2000,半年一交,现已交满了一年,提问:
1房东要求我月底前搬出,可本月房租仍要收满一月,合理不合理?(也就是我若21号搬,22号到31号的房租仍要收取)
2.我若决定继续租下去到合同满为止,他们有没有权利赶我走?或者擅自进我租的这个房子
3.如果我决定拿钱另租房子,那他们扣除水电退还给我的房租,违约金,押金该在什么时候退还给我
4.我可不可以要求几天的找房,搬房的时间
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都会有租房的经历,也可能在租房过程中遇到一些纠纷。如果在房屋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房东要违约,收回房子。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