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参加工作时间那么早,我猜测你所在的单位应是国企或事业单位,你这种情况应该是停薪留职,我提供以下要点:
1、在广东,停薪留职的用工形式在2000年以后就不批准了,单位说补至2000年,应该是以此为理由。
2、你单位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虽说停薪留职的用工形式在2000年以后就不批准了,但并不等于2000年以后的补偿金单位就不用补了。广东省劳动厅在2000年表示不批准停薪留职的用工形式的同时,也要求单位要对2000以前已经存在的停薪留职进行清理,即对要求继续办理停薪留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不即时清理是单位的责任,单位现在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经济补偿金就应当算到现在为止。
3、而且,广东省劳动厅有规定,职工缴交了社保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的,停薪留职年限原则上可计算为补偿年限。
我不知道你在哪个省,但是广东的规定也是根据中央的精神定的,可能广东执行得早一些,我想其它省也应该有类似的规定。我现在提供中央和广东有关规定的名称给你,你可以在google上找你所在省份的类似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06.23)》
《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
《关于对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复函》号)作的通知(1998.06.23)》
《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当然,你去当地劳动和社保局咨询,也会有收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