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元月一号我租住的三楼房间被小偷撬门而入盗走了价值九千多的笔记本电脑,当时报警了警察到现场进行了采证,到最后也没有结果。我记得当时一楼的防盗门没有关(房东当时说是因为防盗门没关导致被盗)对于防盗门我们每家住户都给房东交了50块钱的钥匙押金的,现在我还租住在这个房间内,每天下班回家都看到一楼的防盗门都是敞开的,而且房东也没进行管理,想到我电脑被盗就很郁闷。。。。。。请问您房东有责任吗?现在可以找房东赔偿吗?谢谢!!
在你租住的房间,如果房主尽到足够的保障义务,是对盗窃行为不负相应责任的。因为盗窃的实施的人并不是他,除非是因为房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盗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才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承租房屋前发现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向房东提出安装防护栏等要求,租赁合同中对此也可进行约定。但是出了状况找房东负责,房东对你租住的房屋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你无权要求房东赔偿。
房屋出租安全责任的划分:
1、一般都是按照: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还是应该划分清楚的。
2、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3、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4、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结构和使用性质。
5、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扩展资料: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