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月7月27日于医院就诊看病,就医后,大夫建议我服药期间在家休息一个星期,本人并于次日早上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当时,单位负责人也同意我,病假休满后,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交与单位即可。但在事后三天,单位就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以挂号信的形式寄至我家。
由于,当时电话请假时,并不知此后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为此,通话的过程也没有录音。但在我未收到此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之前,我有用短信的形式,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过我说:“当我病假休满后,我会带着假条以及辞职信去单位交接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说:行,可以,你尽快来交接,你离职的手续人事会按照规定给你办理的。” 在我跟她发这几条短信的时候,她也没有跟我提及任何以旷工为由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事情。
对了,在我看病的前一天即2010-7-26日,单位要求给我增加工作,为此,我跟他们提出,涨工作的同时也要给我增长工资,他们没有同意, 为此,才有我那天短信中给她写的:“当我病假休满后,我会带着假条以及辞职信去单位交接工作”的话。
为此,我想请问一下您,您看我的胜诉把握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