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第三次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要双倍经济补偿

高校劳务派遣员工,签了3次合同,分别为2年,1年,1年。此时单位提出了不续签,并承诺给予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般的用工单位如果第三次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的话,这个时候应该是可以要求给4*2个月的经济补偿的。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务公司派给高校,高校现在提出不续签。是否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呢?

假如劳动者要求了,高校提出并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有问题去找劳务派遣公司,这时劳务派遣公司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会把劳动者随便派到一个单位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原来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也拿不到了?
还想再多问一句,因为合同是8月底到期,目前单位提出了不续签,并且说合同到期前工资照发,不用来上班了。
现在也在找工作,假如说比较快的找到了工作,需要在7月初或者8月初办理入职手续,我是否可以去找高校协商,提前拿到所有补偿金,然后办理离职手续。我想知道,这一点是说只要双方协商好就可以,还是说即使协商好了,但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做不到,必须要等到合同到期。
因为单位现在的态度就是不需要人了,和平走人最好。

第一,派遣劳动者跟派遣单位才是构成劳动关系,跟用工单位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第二,正常情况下,如果第三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劳动者以此提出要求双倍补偿,很难得到支持,除非能举证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采用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人员退还派遣公司,原则上来说,用工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派遣人员的,现在用工单位已经妥协,给予实际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最理想的处理方案了,如果劳动者不满意,依法提出仲裁要求的话,估计就如你猜想的一样,要么,给你随便派遣一个单位,要么你自己选择离职(无经济补偿)追问

有一个追问,字太多,见问题,谢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