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劳务派遣员工,签了3次合同,分别为2年,1年,1年。此时单位提出了不续签,并承诺给予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般的用工单位如果第三次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的话,这个时候应该是可以要求给4*2个月的经济补偿的。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务公司派给高校,高校现在提出不续签。是否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呢?
假如劳动者要求了,高校提出并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有问题去找劳务派遣公司,这时劳务派遣公司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会把劳动者随便派到一个单位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原来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也拿不到了?
还想再多问一句,因为合同是8月底到期,目前单位提出了不续签,并且说合同到期前工资照发,不用来上班了。
现在也在找工作,假如说比较快的找到了工作,需要在7月初或者8月初办理入职手续,我是否可以去找高校协商,提前拿到所有补偿金,然后办理离职手续。我想知道,这一点是说只要双方协商好就可以,还是说即使协商好了,但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做不到,必须要等到合同到期。
因为单位现在的态度就是不需要人了,和平走人最好。
有一个追问,字太多,见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