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房子如果符合下情形,能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能强制执行。
一、具体分析
1、农村的房子符合如下情形,能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
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
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
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
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二、交通事故赔偿,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农村自住房吗?
回答:既然是唯一的住房,那法院不会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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