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子是给孩子的,对居住权的问题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一下,房子判给孩子了夫妻双方有没有权利在里面结婚?

这种情况还是要具体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当时没有约定,孩子目前仍然是未成年,年纪尚小,那么父母双方可以再行约定补充协议
,通常情况下,因为房屋的所有权是包含居住、使用权的,认定房屋归孩子所有的那便由孩子居住,孩子是由谁直接抚养的,共同生活的一方会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双方离婚时约定财产分割方式时,可以约定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归属,但是没有规定的,因为不再具有所有权也就无权另行约定,只有在孩子尚小,作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来另做约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对抚养问题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考虑孩子的问题,是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同孩子共同居住,如果孩子已经成年能够独立居住的,那么居住权则由孩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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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02
您好,对于居住权,在《民法典》公布后,已经有了全新的规定。《民法典》对于居住权已经予以认可,但是居住权的设立还是需要遵守以下几点条件:1.首先,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于居住权的具体内容,也应当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争议解决的方式等。2.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同时,居住权的生效需要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3.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不可以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不可以出租。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2个回答  2020-03-29
从法律的角度是不可以,因为你们的再婚配偶与孩子关系不大,当然如果孩子同意的话也是可以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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