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扩展资料
案例:
2018年7月2日,平罗县城市管理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对人民西路两处违法“窗改门”依法进行了拆除、将建筑物恢复了原貌。
前期接到群众举报,人民西路清真寺小区有两处违法窗改门。后经平罗县住建局规划站协助甄别确认和辖区中队执法队员多次走访调查,确认人民西路清真寺小区4号楼、14号楼两名业主张某某、哈某某为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擅自破墙开门且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针对两户居民存在的“窗改门”现象,相关部门按照执法程序依次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同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当事人采取约谈和现场说服教育的方式;
告知当事人不能因自身原因,影响小区环境和街面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并督促当事人自行进行整改,恢复建筑物原貌。但当事人拒不整改回复房屋原貌。
7月2日,平罗县城市管理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0名、工作人员6名,对两处违法“窗改门”依法进行了拆除并将建筑物恢复了原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会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零第110号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条例处罚。
扩展资料:
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还指出装修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方面: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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