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以调离工作岗位为由,但本人不同意提出辞职,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岗位是财务,现任工作是出纳),以调离工作岗位(调离财务部门)和休息2个月为由(休息期间无工资),但本人不同意提出辞职,能否申领失业保险金,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请问有几个月经济补偿金(我是2001年9月份进单位,已工作9年多,以前无订立劳动合同,2006年至2010年有劳动合同)
我以前是做会计工作,因本人身体不好,09年底提出辞职,但老板不同意,说给我调做出纳工作,并且给新来的会计教她用友财务软件电脑做帐,今年4月份才开始做出纳工作,现在她已会电脑做帐了,但一碰到难题时,在老板面前说我没有教她,致使矛盾极化,可就在9月底老板以调离工作岗位(当然是调离财务部门)和休息2个月为由(休息期间无工资),使我气愤不已,而我认为老板的意思很明显,言以之下叫你走人,提出辞职。

  用人单位调离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分以下三种情况: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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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3
  我归纳一下,你主要提出两个问题:
  1、关于岗位调动:
  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作为个人,如果不同意岗位调整,只能同单位相关部门协商。劳动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你可尝试协调一下,个人在单位里总是处在弱势地位,所以,“和为贵”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
  2、关于补偿问题:
  自动离职没有补偿,但辞退就得给补偿。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偿数额为: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两点,仅供参考,我认为还是通过协商解决,否则,即使是向单位要补偿,也不是很容易的事,通过劳动仲裁,搞的精疲力尽,到时候自己都后悔。呵呵!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0-27
最近我即因投诉公司违法被其强制调职而和其打官司索赔,仲裁已胜诉。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你不同意,对方强行把你调离岗位降低待遇是违法的。辞职后(注意,你不可签单位的辞职书)你可以据此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其支付9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存在加班的可同时追索两年的加班工资,没买社会保险还可以要求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可以加我了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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