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岗位是财务,现任工作是出纳),以调离工作岗位(调离财务部门)和休息2个月为由(休息期间无工资),但本人不同意提出辞职,能否申领失业保险金,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请问有几个月经济补偿金(我是2001年9月份进单位,已工作9年多,以前无订立劳动合同,2006年至2010年有劳动合同)
我以前是做会计工作,因本人身体不好,09年底提出辞职,但老板不同意,说给我调做出纳工作,并且给新来的会计教她用友财务软件电脑做帐,今年4月份才开始做出纳工作,现在她已会电脑做帐了,但一碰到难题时,在老板面前说我没有教她,致使矛盾极化,可就在9月底老板以调离工作岗位(当然是调离财务部门)和休息2个月为由(休息期间无工资),使我气愤不已,而我认为老板的意思很明显,言以之下叫你走人,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