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1月3日口头提出辞职,11月5日发的书面报告。领导回复说:按相关规定30天后才可以离开公司。
1、口头提出的日子算么?如果口头提出辞职不算,理论上是到12月5日,但是12月5日是星期天,我可以12月3日办手续么?公司拒绝的话,合理吗?
2、在这30天之内,如果请5天病假(有医院出具的请假条),我有义务把离职日期延后5天么?
3、领导不安排人跟我进行工作交接,说让我等他招到新人。如果新人迟迟招不到,耽误了我交接,公司是否有权利以“工作未交接”为名义,拒绝给我办手续?
比较急,谢谢!~
可以请病假。口头通知可行但是还是以正式的书面通知为基准,另外只要按规定提前30日顺利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给到用人单位,则可以依法按期辞职,不能提前,否则公司有理由拒绝。请病假没有义务延后,如期后公司也没有权利拒绝辞职,在此期间享有劳动者的一切权利。
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
1、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2、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辞职违约金的处理原则是:
1、职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辞职违约金,且该约定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结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辞职的,用人单位就此主张劳动者承担辞职违约金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
2、职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该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其他违约金条款一律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辞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劳动法
口头提出的不算,以书面为准。一般说来应该在12.5办手续。但是单位不会那么死板,正常工作移交了,提前办也是可以的,需要双方协商。如果公司比较死板,一定要在12.5后才办,也没有什么不对的。离职日期其实取决于你办理交接的情况。交接顺利第二天都可以走人;交接不顺利,一定要30天,也没违法。
可以按正常手续请病假。离职日期不顺延,还是12.5日。提前30天提出离职,做好交接即可。如果无人交接,把自己的工作理清楚,写好交接清单,注明哪些事办了,哪些没办,哪些办到什么程度,既方便了自己,也方便了公司,省得旁生枝节。公司在30天后,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拒绝给你办手续。但是如果自己工作没交待清楚,造成损失的话,公司还是可以追究你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