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给安排的安置房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
安置房是指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有两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安置房也是可以买卖的,但具有较大风险,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按照《物权法》规定,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就算是签订了买卖合同。
安置房和其他的房产一样,也是有房产证的,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办理。
第一,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资料扩展:
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的证件: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9,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安置房有房产证吗,来科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