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仲裁时效、诉讼时效、补缴及赔偿问题

律师您好!
15年7月初,公司老板给了我5万元钱救急,算是我入职前用时两月给他设计的机械图纸报酬,也是为了拉我进公司工作的好处。但我给他写了借条。
15年7月中入职公司至今,入职四个月左右签了《劳动合同》和《自愿不买社保书》,都没给我们副本,当时知道社保书无效所以就签了。
18年初我有写申请书申请购买社保,被口头拒绝,申请书给了公司,我也没留底拍照。
现在我申请辞职,老板要求我还钱才给回借条。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1、我现在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并要求按我入职至今月均税前工资1万2(老板私户发的,无缴税,上个月公司给我开了工资收入证明)的基数补缴社保?
2、是否存在超过仲裁时效问题?如果现在或仲裁后起诉,是否存在起诉时效问题?
3、补缴社保和每年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是否可以从入职开始算起?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答记者问,这种因用人单位补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的,它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自然也就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二、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职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仲裁,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
三、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费中进入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的欠缴,属于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此行为的追诉,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不应当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鉴于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宗旨一致,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同样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1-29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望采纳。追问

麻烦针对这个案件分析一下,谢谢🙏这条款我自己也能查到

第2个回答  2019-01-31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3个回答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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