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2年10月起至2011年4月21日在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医保。2011年4月18日因公司不支付我加班和拖欠提成,所以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说明等交接了工作后再离开,当时公司口头答应了,但是2011年4月21日公司就叫我不用来上班了,当时只结算了部分提成和上班那几天的工资给我,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我已经在2011年5月份申请调解,调解失败后在2011年6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说我08年2月——2011年4月的二倍工资的申诉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所以驳回,还有加班费等也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二年加以驳回。
我想请问下:
1.我虽然是在2011年4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说马上离开,单位在4月21日叫我不用上班,是不是他违法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能不能向他追索赔偿金,在仲裁时没提出这点,诉讼时法院会不会以这些不予受理?他一直没向我出示与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2.就是仲裁和诉讼时效是怎么算的,我的仲裁和诉讼时效是不是已经超过了?
3.还有个问题是我能不能向他要缴纳社保,这个仲裁申请在递交申请书的时候,劳动局这个不是他们的受理范围内,叫我删了这条,这样我如果在诉讼状里提出,法院是不是也不理?如果受理了,我大概要交多少钱的社保?公司没给我买社保,如果法院判公司要给我缴纳社保,我没有帐号,到时交不交到钱到社保局,如果交不到,是不是要交滞纳金?
4.公司一直没向我出示与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否可以说我现在还是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PS:
我的工资组成是:2010年10月前是 基本工资900元+奖金700+出勤天数的午餐补助5元/天(约130元/) 2010年10后是 基本工资1200元+预支提成400元+出勤天数的午餐补助5元/天(约130元/),公司如果要给我缴纳社保,我们各应该出多少钱?2010我们这的最低工资是 960元,2011年是1100元。